游泳场所开业须知(参考)

河北冠宇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游泳场所开放应应符合《GB 17079.1—2003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基本卫生要求》等法规之规定。
    二、各游泳场所须严格执行按水域面积250平方米以下配备三名水上救生员(其中一名流动救生员)、每增加250平方米须增一名固定水上救生员的规定。水上救生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初级水上救生员的复训为每年一次,未经复训的一律不准上岗。
    三、各游泳场所须认真落实《游泳健康证》制度,设立现场健康检测点。由游泳场所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授权其对游泳者进行现场健康体检,现场办理《游泳健康证》。
    四、各游泳场所应按《GB 17079.1—2003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规定,将必须公示的制度和警示标识上墙,在本场所内履行充分的告知。



本文来源:中链企通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