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丨关于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采样频次问题的回复
中链企通环保网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有关执行标准中采样频次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咨询:
您好,请问污染源废气排放浓度执行标准为DB32/4041标准中限值,按照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5.4单位边界监测”中要求5.4.1监测按照HJ/T55:可以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或者5.4.2:以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两个条款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上有数量上的差异。因此请问是否可以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计算平均。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
排污单位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时,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可以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至少3个样品;计算平均值,监测分析方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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