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等接连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2023〕23号,下称《指南》)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下称《指导意见》)。新年伊始,两项重磅国家政策亮剑农村污水处理,其意味不言自明。
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自2018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开始,已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以《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发布为起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步入上半场。
2024年,下半场攻坚战正式开启。到了“进一步推进”阶段,工作内容有何明显变化?
首先在基本原则上,《指导意见》提出三个“不搞”,不搞一刀切、不搞一窝蜂、不搞一阵风,这是上半场所没有的。可见,以往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工作时,出现过相关乱象,且较为严重,才需要从政策层面进行纠偏。另外,“治理设施可靠稳定运行”“建一个成一个”等要求,或将从源头规避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盲目上马、设施“晒太阳”的问题。
其次,处理模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要求组织整县谋划、纳入统一运维范围等,一改此前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的支持态度,提出“因地制宜采取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处理模式”,并“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显然,农村生活污水统一集中处理势在必行。
另外,有了上半场积累的经验,《指导意见》中“因地制宜”的内涵也得以进一步明确:
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以及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的村庄,特别是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或者干旱缺水的村庄,可充分借助农村地理自然条件等,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就近就地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对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可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的治理模式。将生活污水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处理,或建设集中收集贮存系统并将生活污水转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人口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采取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或技术组合的选择,要统筹考虑污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特点,以及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处理设施设计规模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
处理技术选择上,不临近重要水体且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活污水,可结合环境景观建设,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自然处理技术),并加强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定期对生态处理系统进行养护;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宜采取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法),并加强水质水量调节;靠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宜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但进水COD平均浓度较低,特别是低于80毫克/升的,不宜采用)。
上半场,“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是单独的一项重点任务,而到了《指导意见》中,仅将“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作为科学确定治理成效评判基本标准之一。侧面反映出,一直以来农村地区开展的“消除黑臭水体”行动,已经卓有成效。于是,为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指南》同期发布。
根据试行期间总结的经验,《指南》将主要用于农村黑臭水体的定义识别、排查与清单编制、成因分析、系统治理、长效管护、成效验收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同样提到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整县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基本技术路线为“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鼓励建立农村环境网格员制度,构建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
《指南》还明确了水体不黑不臭、完成水体治理措施、建有长效管护机制、群众满意、公示无异议等5条验收标准。可通过感官判断-公众评议-水质检测手段进行判定,前一步骤不能判定为黑臭水体的,则进行下一步骤,前一步骤可判定为黑臭水体的,则不进行下一步骤。对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相关部门应组织进行逐个核实,并报生态环境部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