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技术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的总体要求、建设要求、管理与运行监管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碳排放管理与核算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粪便等垃圾处理园区。另外,具有生活垃圾处理功能的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亦可参照执行。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
标准指出,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是“具有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公用设施和统一的管理体系,对未分类的生活垃圾和分类后的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粪便等两种及以上类型的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和资源利用的场所”,简称园区。园区具有协同处置、协同共享、协同消纳能力,即:
1.相似属性的垃圾可协同处置,如生活垃圾焚烧厂可协同处置粪便和园林绿化垃圾;
2.功能相同的设施可协同共享,如渗沥液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的协同共享;
3.固废残渣可协同消纳,如厨余垃圾、粪便预处理产生的残渣及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可由垃圾焚烧厂消纳。
在选址、建设规模等方面,标准指出,园区选址应优先依托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等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所在用地。园区建设规模应与服务范围的垃圾量相适应,对于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小于300吨的小城市或城镇,宜区域统筹与邻近城市共建共享园区。
另外,标准还提出,厨余垃圾处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工程等项目均应充分发挥其协同处置功能。例如,用厨余垃圾厌氧消化设施协同处置粪便、污泥等;用厨余垃圾好氧堆肥设施协同处置粪便、园林绿化垃圾、厨余垃圾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污泥等;用装修垃圾资源化设施协同利用大件垃圾和可回收物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织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