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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土壤修复方量5万方以上的项目需实现二次污染在线监管

2024-04-0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71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7日前。据悉,该文件适用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
 
  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分为总则、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共计三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在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管控修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负责技术指导和支持责任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指导和监督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建设”。
 
  (二)强化监督管理。经调查报告评审确认需采取管控措施的地块,明确责任人应按要求编制管控方案、备案并实施。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编制后期管理方案,并按要求落实。针对土壤修复方量5万方以上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复项目,明确要求建立二次污染在线监管系统,并将关键监管数据接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
 
  (三)规范工作流程。一是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乙类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推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二是存在较大危险情形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论证,省生态环境厅发函征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
 
  (四)更新信息报送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考核要求,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节点提前至地块出让环节,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地块有关信息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原标题: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附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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