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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2022-09-24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浏览量:1066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对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大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2022年8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4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黑龙江省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山东潍坊对群众举报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潍坊市昌乐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以罗某才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无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拟从外省向山东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昌乐县成立专案组,周密部署,在犯罪分子 运送30余吨危险废物进入潍坊市昌乐县倾倒时,及时发现并抓获。截至案发,该团伙已向多地非法倾倒1000余吨危险废物。
 
  【查处及奖励情况】
  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该团伙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22日,昌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罗某才等1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其余11名涉案人员将择日宣判。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将群众向公安机关直接举报的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纳入举报奖励范畴,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重奖。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同步勘查、紧密配合,及时确定案件侦办方向,固定证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浙江台州对群众举报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初,有群众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台州市威仕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废水直排河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和临海市公安局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先行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周边环境开展巡查,并联合临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终查实该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东北角集水沟墙壁有一个偷排洞口。该公司法人交代,2020年8月已发现酸洗车间磷化槽废水通过集水沟墙壁洞口渗漏进入周边河道,但未采取任何整改、防治措施,任由废水渗漏进入河道。经监测,该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集水沟渗漏处废水锌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10倍以上。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台州市威仕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临海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的奖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二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根据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
  三、福建晋江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晋江市磁灶镇将军山石子厂附近有人非法倾倒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娄某等人驾驶一辆油(槽)罐车,利用油管正在往草堆低凹处倾倒黑色不明液体,初步判断为煤焦油泥水混合物。晋江生态环境局随即成立“9·18”专案组展开深入调查,并出动无人机对现场航拍取证。晋江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及罐车内物质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均为危险废物。经过磅称重,现场共挖出涉案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约14.1吨。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娄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0月28日,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捕娄某等人,并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晋江市法院已于2022年6月5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2022年1月4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四、黑龙江大庆对群众举报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1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庆市兴化园区黑龙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排生产废水。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或需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立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甘宝素生产车间正在调试,有4名工人正在对污水收集池进行防腐作业。污水处理车间内有2名工人正在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新安装的氨氮吹脱塔与两个污水收集罐(旧反应釜)相连接,罐内装有甘宝素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两个污水收集罐下方的控制阀门均连接有排水软管,两根排水软管伸向地面上一个直径约25厘米的孔洞,孔洞内有铁制管道通向地下井。经现场测量,孔洞下的管道深约10米,周边地面上有明显的排水痕迹。经对污水收集罐和地下井内的存水进行同源性监测,确认地下井内有生产废水。
 
  【查处及奖励情况】
  黑龙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同时要求其对地下井内的水环境进行修复。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
  2021年10月25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件的查处情况,并依据《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五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是《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首例有奖举报案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以新闻发布会形式通报案件的查处和奖励情况。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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