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转移支付资金。
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形势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办法载明,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聚焦土壤重金属污染重点地区,对涉重金属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等)、矿山、尾矿库及重金属污染底泥以及其他污染源进行治理;(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治理;(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一)污染治理地块有明确治理责任市场主体的项目;(二)污染防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土壤等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技术不可靠、治理路径不清晰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三)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四)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五)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土壤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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