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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发布《关于举报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大额奖励的办法》

2021-04-07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437

唐山市发布《关于举报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大额奖励的办法》

导读: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举报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大额奖励的办法》。其中明确,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严厉打击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关于举报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大额奖励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企业知法守法、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强大工作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本市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或企业串通第三方运维单位实施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
 
  (二)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三)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长流程钢铁、焦化等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第四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严厉打击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专人负责、专渠道举报、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保密专线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全部信息,提供的信息不详不全的不予奖励:
 
  (一)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二)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三)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第三章 奖 励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短信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早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第一顺序举报人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者调查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60日内对所举报事项调查完毕,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举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档案归集等环节工作,实行特别保密管理,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打听、干扰,即为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并告知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原标题:唐山市发布《关于举报重大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大额奖励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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