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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环境产业分析简报--水价调整分析

2024-05-07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34

  1 水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 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提出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 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
 
  《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重点任务之一是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 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 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  力基础上, 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并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长江经济带省份各城市(含县级市)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34号),提出完善收费政策:各地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 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污水处理收费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 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抗疫特别国债支持力度,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 改环资〔2023〕1193 号)在保障措施中提及:全面深化水价改革, 健全城镇供水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 进加价。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对试点地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并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2 调价情况
 
  水价综合改革是保障国家水安全战略高度的重大部署,科学合理核定水价、完善水费征收机制意义重大。实际操作层面采取一步调整到位或者分步到位方式。目前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多数地区水价不能一步到位, 需要通过逐步提高水价的办法,使水价形成逐步反映价值和实际成本。
 
  原水水价由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核定,一般由独立核算企业报送城镇供水成本 数据后,再由主管部门开展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工作,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打下坚实基础。原水或污水处理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成本、税金和利润等要素。在其成本和税赋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定价的关键就在于利润水平的确定。
 
  3 问题障碍
 
  宏观层面来看,水务行业存在价格机制不完善、部分省市地区落实不到位,  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没有充分体现, 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按照相关部委2021年公开资料,全国超过 90%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基本涵盖成本并合理盈利。一些水务企业认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仍然偏低,水价定价机制、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支付、地方政府履约等多层次原因的存在,使行业内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困难。污水处理费用呈现普遍的收支倒挂,平均污水处理成本约1.0~1.2 元/吨,社会污水处理费收入约为0.8~1.0 元/吨,即多数省市还有一部分资金缺口尚需地方财政弥补。
 
  供水和污水治理是一项普惠化的公共专业化服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 而水资源的稀缺, 加上日益严重的水资源污染,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水价偏低并且长期不反映供水成本的变动,不利于城镇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导致供水污水治理行业亏损进而影响供水安全。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通过长距离调水、生态环境的恢复、污水治理等措施来增加水的供给,但大量的资金投入使单位供水成本不断提高,最终导致供水价格也要相应地不断提高。
 
  一是水务服务费用拖欠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拖欠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现象,有些甚至拖欠长达数年,又不协助法院履行裁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 应付账款拖欠导致环保行业企业财务负担沉重, 降低了企业偿付能力, 拖累水务 行业财务风险显著增加。环保投入不足使污染治理设备得不到及时养护和维修而 逐渐损坏, 导致设施低负荷运转, 污水超标排放, 有些污水处理厂无力缴纳电费 甚至停运,企业因欠款被迫拍卖污水厂。按照《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 税[2014]151  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2015]119 号)等政策,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 由排 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 金。城市污水处理费一般被列入行政事业(经营服务) 性收费项目, 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地方政府部门代征后有义务及时 转缴给水务企业, 以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正常开展。在一些地区,居 民缴纳的自来水费被挪用,供水企业应收账款时间长;污水处理企业即使运营期 间存在财务困难, 也不能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超标排放, 只能自行垫资维持 环境设施的基本运转,且缺少有效措施向相关政府部门清缴欠款。
 
  二是水价动态调整机制不畅。 随着环境标准加严,污水出水标准等级提高,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增加提标改造支出,最终都应通过水价提高以弥补此部 分成本费用。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雨水合流后,污水厂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大于自来水量,有的自备井出水排入市政管网但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总体来看,污水排放标准高和处理水量持续增长导致污水处理企业治理成本抬升,污水低成本处理服务与高标准排放的要求相背离,需要及时在污水处理费价格中弥补企业成本增加项。
 
  三是全国污泥处置消纳场所建设滞后。“重厂轻网”、“重水轻泥”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各地缺乏符合标准的污泥处置场所,污水厂产生的污泥没有稳定去 处,并且污泥处置单位经常因为环保的检查或自身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 进而限 制或停止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接收, 其处置价格也大幅升高。污泥处理成本较少计入污水处理费,需要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
 
  四是城镇供排水管网建设相对滞后。 供水管网漏损率高。排水管网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流制系统雨污混接错接。受到污水腐蚀、侵蚀、冲刷、沉积及地面荷载等影响,排水管网存在着破损、错口、渗水、漏水、淤积、堵塞等不同程度的缺 陷。合流管道和分流管道串接,管网混流导致排水管网管理难,成为我国城市水体消除黑臭污染面临的最大挑战。
 
  五是遏制了水务行业的再投资发展需求。各省市水价调整进程普遍较为缓慢,自来水价格长期未进行调整,供水企业处于持续亏损经营状态,现金流不足。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及环境工程承包业务需要巨量初始资金投入, 而工程建设有周期长和投入高的特点,工程款项结算复杂,结算时间不均衡,回款期限相对较长等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 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与城市居民供水和污水处理需求形成突出矛盾。
 
  4 原因分析
 
  一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锐减,导致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维持一般性预算开支已难以为继, 污水处理费更是无暇顾及。有的省市即便已列入污水处理费支出项,额度也严重不足,开支缺口大。二是有的省市完全没有考虑在年度预算中列支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全部来源为预算外资金, 必须由主管市长、 区长签字才能支付,缺少稳定持续的资金保障。三是地方政府对于历史遗留欠款问题,债务偿还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有相当比例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无法收回,直至成为企业坏账。
 
  5 建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政策。制定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费用的追缴程序和管理办法, 支持环境服务企业以法律为依据追缴欠款。明确偿还期限和方式,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在限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用。
 
  原标题:环境商会|2024年4月环境产业分析简报--水价调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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