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制定了《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办法》。
文件载明,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活动由水利部主办,国务院涉节水关系密切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日常工作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中国节水奖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集体不超过1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200名。
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践行节水优先方针,认真做好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中国节水奖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活动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三条 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活动由水利部主办,国务院涉节水关系密切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日常工作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中国节水奖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集体不超过1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200名。
第五条 中国节水奖评选面向节水工作基层和一线,重点表彰社会各界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副厅局级(或相当层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评。县处级个人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社会组织、企业应当有一定比例。
已获得中国节水奖的集体和个人不参评。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六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水利部分管节水工作和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水利部和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中国节水奖评选表彰工作,统筹协调、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拟表彰对象名单。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水利部分管节水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2名,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水利部人事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表彰、名额分配方案,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对拟表彰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开展表彰活动,落实表彰奖励等。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建立评选工作机制,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评选推荐工作。教育部负责其直属高校的评选推荐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党群机关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中国节水奖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从事节水相关工作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本级及其所属内设机构或单位等。
第十二条 中国节水奖先进集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工作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节水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认真组织落实节水法定责任,积极履行节水义务,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节水工作,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不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
(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紧紧围绕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目标,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在落实落细农业节水增效制度政策体系(包括科学灌溉制度体系、用水计量监测体系、农业水价政策体系、节水市场制度体系、节水技术及服务体系)、工业节水减排制度政策体系(包括定额管理体系、精准计量体系、循环利用体系、用水权交易体系、节水产业发展体系)、城镇节水降损制度政策体系(包括水预算管理体系、水价水资源税管理体系、合同节水管理体系、再生水利用管理体系、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四)领导班子对节水工作组织保障有力,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群众认可度高,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好。
第十三条 中国节水奖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从事节水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员,主要包括节水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者、企业人员、志愿服务人员等。
第十四条 中国节水奖先进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工作决策部署。
(二)热爱节水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模范遵守宪法和节水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节水法定责任义务,积极贯彻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大力推进用水方式从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深入践行节水型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头做节约用水的传播者、实践者、示范者。
(三)积极践行节水优先方针,深入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和全社会节水行动,在节水制度政策体系落实、节水理论研究、节水技术创新、节水产业发展、节水宣传教育科普、节水志愿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成效显著,作出重要贡献。
(四)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社会形象好,群众公认,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中国节水奖推荐对象: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对象的;
(二)申报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评选程序的;
(四)中央巡视、审计、督察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并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节水奖评选按照推荐、征求意见、考察、初审、评审、审定等程序进行,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行政辖区层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对象。推荐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在申报、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所在单位公示、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上报。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县级、市级推荐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按照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层级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人员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人员还应当征求业务和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荐对象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节水相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等额向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上报正式推荐对象。
第二十一条 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表彰对象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水利部审定表彰对象名单,印发表彰决定,向全社会公告。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组织中国节水奖表彰活动,向受到表彰的集体授予“中国节水奖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向受到表彰的个人授予“中国节水奖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活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取多种方式,对中国节水奖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选表彰活动接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选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推荐单位和参评集体、个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选表彰活动的评选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对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资格和推荐名额,并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对象,经查实后取消参评资格。对已授予中国节水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追缴所获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