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科研的热点和重点,对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是碳排放交易及控制、碳中和碳达峰任务实现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和关键。核算方法一是基于计算,有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守恒法,二是基于直接测量,即通过安装 CO2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直接测量碳排放。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中核算以因子法为主,国际上两种方法均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 号)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我国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根据《关于印发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435 号),生态环境部也启动了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评估使用直接监测法支撑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研究将监测方法作为排放量核算的重要支撑、校核和辅助手段。
在此背景下,国内部分行业及企业已安装了 CO2自动监测系统并试运行,为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验证碳排放数据,规范和引领行业发展,亟需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本规范的制定为 CO2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数据质量提供技术依据,有效保障基于在线实测方法计算碳排放量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为企业级温室气体核算、校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长三角以及国家碳中和碳达峰工作提供助力,服务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碳交易等工作,具有良好的生态、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
现有的二氧化碳自动监测仪器品牌、类型繁多,进口及国产仪器、稀释和直抽均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国产自动监测仪器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针对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碳自动监测,目前国内市场主要稀释法和直抽法两种预处理方式的仪器,仪器原理主流为 NDIR,性能差异不大,大部分国产及进口仪器均具备较高的自动监测水平。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CO2自动监测系统(先期考虑火电行业)。
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沪环函〔2025〕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要求,监控温室气体排放,我局牵头组织制订了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5年10月10日前反馈我局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