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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关于做好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工作的通知

2025-10-2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3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工作的通知》,补贴包括淘汰补贴、淘汰更新补贴,本补贴政策实施资金总额控制,优先保障国三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采取“先到先得”的激励政策,若地市用完补贴资金总额度,则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原文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工作的通知
 
  粤环发〔20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清洁化转型,助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我省出台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推进非营运类国三、国四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为更好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淘汰补贴:提前淘汰的,予以淘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机动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2025年7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或者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
 
  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货车是指2025年7月1日起未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车。
 
  本通知所称国三中重型货车是指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的汽油和柴油中重型货车或者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中重型燃气货车。
 
  本通知所称国四中重型货车(不含深圳市)是指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汽油和柴油中重型货车以及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中重型燃气货车。深圳市的国四中重型货车是指该市核定排放标准为国四的汽油、柴油、燃气中重型货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2.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拆解报废或者出口,且拆解报废或出口时距离强制报废年限1年及以上。拆解报废的地址与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车单位所在地与盖章日期为准,出口的地址与日期以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离境口岸和出口日期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淘汰补贴。
 
  (二)淘汰更新补贴:提前淘汰并新购新能源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的除满足上述淘汰补贴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应分别与淘汰车辆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且购置地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中重型货车购置时间及购置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及销售单位地址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仅新购置新能源车的本政策不单独给予更新补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予补贴。
 
  1. 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或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
 
  2. 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的;
 
  3. 非法车辆、无法确定所有权的车辆;
 
  4. 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本补贴政策实施资金总额控制,优先保障国三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采取“先到先得”的激励政策,若地市用完补贴资金总额度,则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淘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予以淘汰补贴;对提前淘汰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淘汰补贴标准详见表1,更新补贴标准详见表2。
 
  表1 淘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表2 更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申报材料
 
  (一)申领拆解报废淘汰补贴的。
 
  1.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 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
 
  (二)申领出口淘汰补贴的。
 
  1. 《出口许可证》;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3.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二手车出口);
 
  4. 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
 
  (三)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
 
  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还应补充如下申领材料:
 
  1. 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
 
  2. 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证中车辆所有人信息应与报废车辆一致。
 
  四、资金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领人登录“广东粤焕新以旧换新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的“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模块,上传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按照机动车注册地登记地选择补贴申领地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以企业名义申请的,企业应授权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附件2)。淘汰更新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3月31日,2027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认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三)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确定补贴金额,及时向同级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四)省生态环境厅定期收集汇总淘汰更新补贴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核。
 
  五、资金拨付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同级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用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车主充分了解、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迅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及时公开本地区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信息和新能源货车销售企业信息,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对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积极做好申报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三)加强绩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对各地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补贴政策实施周期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清算,如有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项目。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侵占、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好财政激励资金。对于已下达给各地的2025年大气污染物减排基础性激励资金,激励对象减排项目完成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要求参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资环函〔2024〕15号)文件执行。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将组织对已下达的2024年大气污染物减排基础性激励资金进行清算,结余资金计划安排用于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省级配套资金。
 
  (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应保障深圳市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承诺书(样本)
 
  2. 授权委托书(样本)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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