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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5-11-21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0

  近年来,湖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区域合作,加强联合监管,坚持追根溯源,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紧盯重要线索,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3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办案的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提出表扬。
 
  株洲市茶陵县刘某、周某、赵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调查核实刘某、周某、赵某等人在茶陵县某镇非法焚烧处置强酸性不明废液(后经司法鉴定为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茶陵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待焚烧物品、设备设施和焚烧灰渣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同时,第一时间将案情向茶陵县森林公安局通报,县森林公安局迅速提前介入,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初步查明案情后,茶陵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司法、林业等多部门组成专案组联合办案,基本查实刘某、周某、赵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调查询问等证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和机关部门成立专案组,选派精干力量远赴外省某县对涉案上游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查实外省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将109.545吨液态危险物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周某从事经营活动。截至茶陵分局2025年4月27日查处时已转移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某镇非法露天焚烧96吨。
 
  【查处情况】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赵某、周某、刘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将案件移送茶陵县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关于调整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责令外省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2万余元,对其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8万元。
 
  资兴市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2日,资兴市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夜间在其辖区内焚烧处置固体废物。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资兴市公安局、某镇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并于2025年5月23日予以立案。5月2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遗留的尚未焚烧处置的废液进行腐蚀性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废液为危险废物,经过磅称重现场遗留的尚未焚烧处置的废液重量为10.68吨。经初步调查发现,陈某某组织人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酸性废液在某镇进行露天焚烧处置,共计非法焚烧处置危险废物酸性废液约33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于2025年7月17日将案件移送资兴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浏阳市张某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接到某镇政府转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存在非法倾倒工业废渣情况,现场呈现“黑色渣体堆积、刺激性气味弥漫、污水横流污染周边”的特征。浏阳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点的废渣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废渣倾倒点共计有8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锌100mg/L、镍5mg/L);固体废物(腐蚀性)检测结果显示1个固废点为1.97,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相关要求(2.0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于2024年12月26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浏阳市森林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
 
  一是发挥群众作用,积极响应处置。群众提供的线索,成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展现了群众监督在延伸监管触角、弥补执法盲区方面的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快速锁定违法事实并依法查处,形成了“群众监督—部门响应—依法查办”的良性互动闭环。
 
  二是部门协同配合,打击环境违法。案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勤联动,充分体现“大环保”格局,为案件依法查处到位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压实企业责任,强化监管震慑。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移出人是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守“无证不委托、无批不转移”原则。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查封、扣押涉案物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严格措施,释放了“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的强烈信号,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编辑丨张婷
 
  原标题:刑事立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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