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又一批环保政策及标准将正式施行,涵盖生态环境监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置、湿地保护等多个细分领域。
环保政策
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1月1日施行
条例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行政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其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要求,要求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中明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
3)《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要求。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域海岛调查等共同财政事权的转移支付资金。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从人员、设备、场地、技术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更严要求。例如,监测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人,并对其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在岗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项目划分为水、空气、土壤、固体废物等13个监测类别,规定监测机构申请任意一个类别资质时,应当具备该类别全部检测能力,防止不具备完整监测能力的机构仅申请单项资质混入市场。
5)《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噪声监测,并对出具的数据、报告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备,不得在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保护或者影响范围内实施影响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活动,维护检验检测的公信力和有效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7)《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措施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先进节能装备和产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制造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
8)《孝感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并投放。
9)《安徽省排污许可管理规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明确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申请情形、监督管理等内容,细化了部分管理要求。
10)《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保护修复、文化保护传承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鼓励利用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流域治理。
11)《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12)《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适用于本市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13)《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此次修订为第三次修正。
14)《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实施联单制度,实现闭环管理;交运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拒绝运输,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15)《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16)《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9条,明确了工作原则、部门职责、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鼓励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防沙治沙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探索防沙治沙新方法、新模式。
17)《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
18)《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这是京津冀首次就流域治理保护开展协同立法,三地条例都明确了京津冀地区在政策制定、防洪减灾、生态补水、水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补偿、联合监测、信息共享、执法司法等方面加强协作,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整体保护和综合治理。
19)《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鼓励支持噪声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声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支持噪声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
20)《张家界市溶洞天坑污染防治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0条,将溶洞天坑污染划分为一般、严重、特殊三类实施分级管控,以清单化形式明确7类禁止行为,涵盖固体废物倾倒、非法排污等全领域,同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形成全链条监管治理体系。
21)《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流域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以及管理和监督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支持黄河支流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拓宽资金、技术投入渠道。
22)《河北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区域内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及管理活动,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不适用,明确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的转入地应当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23)《河北省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出租和承租及管理活动,所称排污权租赁,是指现有排污单位将有偿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富余、闲置的排污权,临时出租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收益,并收取租金的活动。
24)《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技术指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指引针对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资格查验时适用,在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已购置登记的车辆外观颜色不作统一要求。如国家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按最新标准执行。
25)《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东莞市首部针对跨市域流域协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东莞在区域协同立法领域实现了重要突破,构建了跨行政区域协同治理的法治样板,激活了区域高质量发展绿色新动能。
26)《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旨在促进城镇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环保标准
1)河北8项强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209-2025)
《石灰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1-2025)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6185-2025)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6186-202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
《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6187-2025)
《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 6188-2025)
《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 6189-2025)
2)强制性国家标准,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
《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
《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 25466.1—2025)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
《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790—2025)
《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
3)全球首个电动汽车电耗限值强制性标准,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
4)9项再生塑料国家标准,2026年2月1日实施
《塑料可回收再生设计指南第1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GB/T46020.1-2025)
《塑料可回收再生设计指南第2部分:高密度聚乙烯(PE-HD)材料》(GB/T46020.2-2025)
《塑料再生塑料第4部分:聚烯烃混合物(MPO)材料》(GB/T40006.4—2025)
《塑料再生塑料第13部分:聚苯醚(PPE)材料》(GB/T40006.13-2025)
《塑料再生塑料可追溯性和环境因素评估指南》(GB/T46043—2025)
《塑料再生塑料成分鉴别第1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GB/T46019.1—2025)
《塑料再生塑料成分鉴别第2部分:聚丙烯(PP)材料》(GB/T46019.2—2025)
《塑料再生塑料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第1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GB/T46018.1—2025)
《塑料再生塑料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第2部分:聚苯乙烯(PS)材料》(GB/T46018.2—2025)
5)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6)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2025)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 70-2025)
《水质 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42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