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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比例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9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提出,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
 
  在投向评价指标体系中,“支持绿色发展情况”总分值为5分。其中,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每年碳减排比例大于等于5%的,得3分;碳减排比例小于5%的,得分=3×(碳减排比例/5%),其中碳减排比例为负值的,得0分。详情如下↓
 
图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支持绿色发展情况(5分)
 
  (1)支持低碳转型情况(3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资企业及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情况。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每年碳减排比例(注1)大于等于5%的,得3分;碳减排比例小于5%的,得分=3×(碳减排比例/5%),其中碳减排比例为负值的,得0分。
 
  注1:碳减排比例=(企业上一年碳排放-企业当年碳排放)/企业上一年碳排放
 
  (2)支持绿色发展其他情况(2分)
 
  主要考察基金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和促进绿色发展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生态系统保护及修复方面,特定地区或范围内空气质量、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质量提升情况,湖泊富营养化缓解情况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生物多样性增加情况,濒危物种保护情况,开展生态旅游情况;制造业绿色化转型方面,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如基金投向涉及上述支持领域的,得1分;投向上述支持领域的资金占实缴规模比例超过20%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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