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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起施行!在深圳,举报这11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2026-03-24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17

  近日,新修订的《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将于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次修订对举报渠道、举报事项范围、举报奖励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鼓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助力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看到违法行为怎么举报?
 
  方式有很多种。公众可以通过拨打12345电话、关注“全国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平台”微信公众号、登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或通过来信来访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等方式进行举报。需要注意的是,想获得奖励,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同时说清楚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并附上照片、录像或文件材料等证据或线索。
 
  哪些行为可以举报?
 
  《办法》不再分类分级,而是统一明确了11类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且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工业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六)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七)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八)入河、入海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九)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
 
  (十)从事环境检测、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等活动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相关数据的;
 
  (十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范围等情况,奖励标准被分为三个档次:
 
  基础奖励。举报人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举报事项对应的最终罚款金额5%计算,基础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叠加奖励。在基础奖励上,如果举报事项采取按日计罚或者限产停产的,会增加5000元的奖励。如果举报事项同时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且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还会增加10000元的奖励。这两项可以累加计算。
 
  涉刑奖励。如果举报事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一次性奖励60000元,不再计算其他奖励。经举报人同意,还可同时给予表扬等精神奖励。
 
  《办法》特别规定,如果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奖金将按对应标准的200%发放,单次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或多个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金同样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办法》明确了以罚款金额比例计算奖励的标准,有关负责人表示,罚款金额本身反映了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而奖励与罚款比例挂钩,意味着违法行为越严重、越难发现,给予举报人更高奖励,形成“违法必受惩、举报有回报”的良性循环,从双向层面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对于《办法》里增加了关于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涉移送拘留、涉刑事犯罪等附加奖励情形以及精神奖励情形,有关负责人则解释道,这契合违法追责升级趋势,聚焦监管难点,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公众精准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凝聚共治合力。
 
  来源:深圳特区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编辑:深小环
 
  原标题:3月31日起施行!在深圳,举报这11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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