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走近生态环境法典,“每天学一典”,今天的主题是新污染物风险管控制度。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被识别或高度关注,具有生物毒性、生物累积性、环境持久性、长距离迁移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化学物质或微生物等污染物。
目前受到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包括四大类:
①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②内分泌干扰物(EDCs);③抗生素;④微塑料。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四章规定的“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治理的框架,提升了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治理的法律位阶与系统性,确立了“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为我国深入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其中,第649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适时调整,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生产、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和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应当遵守上述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该条在第647条规定的风险筛查(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新污染物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制度,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
对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明确的特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采取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极高风险且可替代物质,可采取禁止生产、进口、使用等措施;对风险较高但尚存必要用途的,可限制用途、限量使用;对可预见风险但管控手段待完善的,可采取排污许可限值、排放管控要求等措施。
广东作为全国制造业大省,在严格落实国家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聚焦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等新污染物治理,先行先试、主动探索,在调查摸底、监测评估、技术研发、行业示范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走在了前列,努力为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构筑更加坚实的屏障,为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生态底色。
原标题:每天学一“典” | 聚焦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