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697
到新加坡旅行 老人死在泳池中
60多岁的张老先生退休前曾是杭州城东某医院的医务科长,去年春节,参加了“新加坡~民丹岛5日游”。
正月初三,张老先生一家抵达民丹岛,入住当地的NIRWANA酒店。
谁都没想到,第二天就出事了:
当天10点半左右,张家人到酒店的游泳池戏水,张老先生是仰泳。5分钟后,家人突然发现水面上找不到他了!
这时,对岸一个外*游客正从泳池中抬起张老先生,张家人立刻大声呼救。
中午12点15分,张先生被认定死亡。
回*后,张家人诉至上城区法院,要求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返还旅游价款31450元和地接导游小费900元,支付死亡赔偿金491778元、丧葬费12786元,支付精神损害金50000元。
家人认为张先生是溺水身亡的,旅行社没有为死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导致他们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而负责游客安全的领队没有向游客作出安全警示。
对此,旅行社大呼冤枉:
首先,张老先生溺水死亡缺乏证据,他的身高为1.68米,高于泳池水深,本人也会游泳,而且当地卫生公共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有“疑似心脏病”的记录,由于没做尸检,他的真实死因至今不明;
其次,导游没有义务告知酒店未配备专职救护人员和对英文警示翻译告知的义务,并且张下水时是自由活动时间,家属没告诉导游去游泳,导游没法知道他的具体活动情况。
该旅行社的法律顾问蒋先生说,当初签合同时,曾询问过张家是否要购买意外险,“他们明确表示,不买。”
上城法院是这么判决的: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该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义务是办理义务,而非购买义务;
死者入住的是*外酒店,没有配备救生人员;中**内的酒店大都配备,但*内规范不能调整*外秩序,因此不能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合规范;旅行者自身具有高度注意安全的义务,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具有判断自己是否适应游泳的能力。
法院认为,张家称旅行社违约,缺乏依据,依法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家不服判决,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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