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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经营技术规范

2018-12-0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553

SPA经营技术规范

SPA经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行业的术语和定义、开业要求、专业要求、经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服务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制家具有害物质限量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002 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neq ISO 7001:1990)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10001.2-2002,neq ISO 7001:1990) 1999年5月11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卫生法》 2007年7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沐浴场所  bathing place 指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等沐浴设施,并提供搓澡、足浴、保健按摩、修脚、餐饮等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 注:沐浴场所   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休闲部、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温泉度假村)。 3.2 桑拿 sauna 蒸气浴,一种利用蒸汽排汗去污的沐浴方式。 3.3 SPA (拉丁文 Solus Par Aqua) 指以水为载体,通过相关设施、设备和配套的专业技术服务于人体有利健康的一种保健方式。 3.4 温泉 spring 地下泉水,温度在摄氏25度以上,并在1公升泉水内,至少含有一定量的规定矿物成份,如游离碳酸、氢离子、氟离子等,称为温泉。 1.1 人造温泉 man-made spring  由机械加入含有天然矿物质的矿粉合成的温泉,其成分应同天然温泉相同. 1.2 保健按摩 保健按摩是指操作运用按摩手法,在人体的适当部位进行操作从而达到消除疲劳,增强体质,健美防衰,延年益寿的目的。 1.3 SPA水疗师 指通过专业培训得到资格认证的SPA水疗护理人员。 2 开业要求 4.1 沐浴企业开设应符合*家有关服务和商业网点设置规划要求。
4.2 沐浴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落实《沐浴场所卫生规范》中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3 专业要求 3.1 经营服务场所
5.1.1 场地面积应符合:
    ——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宜不小于2000?。
    ——桑拿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宜不小于600?。
    ——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宜不小于400?。
5.1.2 行业标志明显,装饰美观,字号牌匾的中英文书写规范、醒目,图片大方、得体,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应有物价部门审查认可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5.1.3 房屋结构合理,墙体牢固,防水性能强,室内照明、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热、隔音,排水设施畅通。
5.1.4 门厅、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休闲场所(堂口、大厅、房间)娱乐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间、消毒间、卫生间、走廊通道等布局合理,相互间的比例适当。
5.1.5 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
5.1.6 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GB8978标准的规定。
5.1.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
5.1.8 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如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标准的规定。
5.1.9 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
5.1.10 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各地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1.11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1.12 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3.2 经营服务设施 5.2.1 沐浴场所 5.2.1.1 一般要求
a) 沐浴区域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浴种的沐浴设施。 b)  应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休息大厅、包房、卫生间、操作间、消毒洗涤室及沐浴按摩服务场地和其他设施。 c)  候浴更衣室内应配备衣橱,衣橱美观、牢固、适用,锁具安全可靠。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更衣室内应有座位便于宾客更衣,有为宾客保管寄存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 d) 沐浴场所如提供温泉服务应采用温泉或人造温泉。 5.2.1.2 浴场 a)  沐浴区域应设置两种浴种以上的浴池和冲淋设施。 b)  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舒适环境的设施。 c)  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d)  能够提供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保健等多种服务。 5.2.1.3 桑拿中心 a)  沐浴区域应配有桑拿设施及其它浴种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b)  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为宾客创造舒适环境。 c)  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5.2.1.4 浴室 a)  各等级的厅室布局整齐匀称,有冷暖保温设施或其它相应的措施。 b)  各等级厅、室外及休息服务场所的沙发、浴位、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配比适当,铺设的毛巾、枕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 c)  各等级厅、室为宾客服务而提供的大小毛巾、茶具的数量配比适当,提供经紫外线消毒的木梳、剪刀等用品。 5.2.2 保健按摩服务场所
5.2.2.1 有明显标志,按摩房内不得安装调光开关。
5.2.2.2 按摩室的墙、门上应有透明玻璃,从室外向内观察无死角,不得装有妨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图案。
5.2.2.3 男女按摩房门锁开关应装置在室外,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1.1 卫生要求 5.3.1 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通风、水质、空气质量、照度、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GB9665的规定。 5.3.2 应在沐浴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入浴的禁浴标志,以及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标志。 5.3.3 对供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洗涤、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和公共茶具应在洗涤消毒专间内洗涤消毒,对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应选择场所适宜地点进行洗涤消毒,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各类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可采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件1推荐方法,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器具。 5.3.4 沐浴场所应每日定时清扫,对地面、墙面、水龙头、座椅、茶几等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更衣箱、公共卫生间(厕所)、垃圾箱(桶)、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等要按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件2推荐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
5.3.5 浴池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彻底清洗,经消毒后再换水,营业期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水量应达到总水量的20%以上。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 5.3.6顾客用的沐浴露(液)、洗发水(液)等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5.3.7 沐浴场所应设有防止病媒虫害的设施。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3.8 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卫生间内有座式便器的宜提供一次性垫圈纸。 1.2 安全要求 5.4.1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要求,建筑结构应达Ⅰ级、Ⅱ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紧急出口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志,走廊通道畅通,应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5.4.2 锅炉安装符合环保、消防、质监部门有关规定,并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5.4.3应由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不得使用易破、易燃物品作间隔和装饰。 5.4.4 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应符合消防规定和*家强制标准的规定。 5.4.5 消防和使用特种设备,都应有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5.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4.7 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1.1 用水管理 5.5.1 企业各经营部门、用水部位应分别安装水表进行计量并定期查表记录。 5.5.2 企业的一级水表计量率必须达到100%,二级水表计量率应达到90%以上。 5.5.3 企业的沐浴喷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浴池、游泳池应使用循环水装置,主要用水部位如水龙头、卫生洁具必须使用节水型产品。 5.5.4 企业必须每日统计洗浴人数,至少每月统计各部位用水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缩短用水统计周期。 2 经营管理 2.1 基本要求 6.1.1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经营管理。
6.1.2应积极加入或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6.1.3 实行岗位责任制。
6.1.4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营业结算制度,营业结算和财务管理有条件的应实行电算化。 6.1.5 应有保护宾客财物的严格规定和措施,贵重的财物原则上不予存放,如宾客确需存放贵重物品时,要列出存放财务清单,由服务人员予以确认。 6.1.6 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卫生标准、营业时间、安全须知和有关的注意事项。 6.1.7 从业人员的配置应与沐浴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穿着整洁,佩戴标志。 6.1.8 已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沐浴企业应按规定对过夜浴客进行身份证登记。 6.1.9 广告宣传应符合《广告法》,不得夸大、虚假和欺诈。 2.2 经营管理人员 6.2.1了解*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6.2.2 掌握本企业经营项目的有关知识,能够尽快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6.2.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 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7.1.1 具有初中以上(含中职)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7.1.2 应持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证书,达到岗位合格要求。 7.1.3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7.1.4 能独立接待顾客,并按服务程序和质量要求使用文明用语进行礼貌服务,涉外服务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 7.1.5 工程技术人员能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有关设备,掌握保养方法。 7.1.6 懂得沐浴业卫生常识,掌握各种消毒方法,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7.1.7 具有整理柜(橱)、座位、打扫卫生、洗刷消毒饮具、浴具及布置环境,按季节温差和浴室要求调节室温、水温的能力。 7.1.8 掌握保证顾客洗浴安全的有关知识和防范措施,能处理宾客沐浴“晕池”等突发事故。 7.1.9 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及各服务项目的有关知识。 7.1.10 所有从业人员 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1.11 沐浴场所直接为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7.1.1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从业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7.1.13 沐浴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按《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参加培训。
7.1.14 沐浴场所从业人员为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操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操作时应戴帽子,操作完毕后应对自己手及时清洗消毒。 7.1.15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将与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沐浴区域。 1.1 技术要求 7.2.1 按摩技术人员
7.2.1.1 按摩技术人员应在按摩区域提供按摩服务。
7.2.1.2 具有判断宾客身体状况的一般能力,避免按摩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7.2.1.3 掌握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施术的一般手法,能够运用专业技术进行服务,基本上做到选穴准确,用力得当。 7.2.1.4 应正确使用按摩器械、用品和工具。 7.2.2 修脚技术人员 7.2.2.1 熟悉掌握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消毒常识。 7.2.2.2 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的使用、保养以及消毒方法,修脚刀须为一次性刀体。 7.2.2.3 能运用支、捏、抠、卡、拢、攥、挣、推八种独特方法和修、挖、起、片、撕、分、括、拉等八种刀法,进行足部保健。 7.2.3 SPA水疗师 7.2.3.1 熟悉SPA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7.2.3.2 了解SPA内涵,具有一定的SPA知识。 7.2.3.3 能为顾客设计SPA服务方案。 7.2.3.4 能运用各种水疗法、按摩法、矿泥浴和芳香疗法,进行身体护理。 7.2.4 搓澡人员 7.2.4.1 熟悉掌握技艺,达到手平、把稳、力匀。 7.2.5 其他服务人员
7.2.5.1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7.2.5.2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7.2.5.3 具有鉴别传染性皮肤病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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